关于合法经营快递业务的监管提示 2016-05-17
近期,个别企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,或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超范围开展快递业务经营,特别是以经营快递业务名义违规招揽加盟商,严重扰乱了快递市场秩序,同时,也误导了广大有意投资从事快递业的加盟人,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。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,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,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。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章对许可条件做了明确规定。 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快递市场秩序,现依法提示相关主体: 一、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,合法经营快递业务,严禁未经许可、超范围经营快递业务。 二、以加盟方式组织经营网络的,在未取得相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前,不得以经营快递业务名义招揽加盟商;已取得相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,不得超出许可的地域范围招揽加盟商。 三、加盟人在参加有关招商大会、签订加盟协议前,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全面了解被加盟人的许可资质情况,以免上当受骗,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经营跨省(区、市)快递业务和国际快递业务的资质可通过国家邮政局官网查询(网址:http://www.spb.gov.cn/xkzcx/201602/t20160219_722194.html)。已许可省(区、市)内经营快递企业名录可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咨询。 四、邮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、违规招揽加盟商超地域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,将依法查处。 特此提示。
国家邮政局 2016年5月17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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